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從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條規定:有關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建設、公共服務建設等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也就是所謂的水土保持方案!因此,凡是開發建設項目(交通、電力、礦業、水利、城建、農林等)都要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報告表)。
具體的講,以下項目必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中規定以下7類建設項目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
(1)礦業開采;
(2) 開辦大中型工業企業;
(3)修建鐵路、公路;
(4)水工程、電力企業;
(5) 城鎮建設;包括新建農村小城鎮(含移民區)、大中城市擴建改建、經濟開發區與旅游開發區建設等;
(6) 開發荒地;
(7)在5度以上坡地上整造林撫育幼林、經營經濟林木的。